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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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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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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人为获取虚拟货币,通过网络平台支付虚拟货币租用“矿机”挖币,然后将获取的虚拟货币在不同平台间流通。上述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关系,但实际上是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不应受法律保护。

网租“矿机”挖币能否认定为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

2021年5月21日,牟磊通过“花园矿”APP租赁“CHIA矿机”挖币,某云公司为该APP运营方。同日,雷某向某云公司转账13.14万元购买币2万元,并充值至雷某在APP内的账户,用于支付租用“矿机”的租金,但雷某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租用“挖矿机”后,牟磊在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通过APP分5次提取挖币收入,共获得6.12嘉币。之后,牟磊将6.12基亚硬币转入他的个人账户,这些硬币可以在其他平台上交易。这段时间,担心某云公司经营不善的牟磊多次通过微信与某云公司工作人员商讨退款事宜,也通过微信向某云公司法人代表索赔退款,均无果。2021年7月2日,牟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某云公司返还13.14万元及利息。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牟磊通过网络向某云公司租赁“矿机”获取虚拟货币,其支付的租赁款以虚拟货币结算,但某云公司并未实际将租赁物交付牟磊使用。可见,双方租赁合同的目的是挖掘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涉案租赁合同属于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投资,违反公序良俗,应确认无效。 牟磊投资虚拟货币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他自己承担。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虚拟货币交易被频繁炒作,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严重危及人民财产安全。为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没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发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依法处理此案,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虚拟货币生产交易链条,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促进全社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简单来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一般是指探索方法获取虚拟货币的别称,是投资者参与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一种方式,因其工作原理与开采矿产极为相似,故名。“挖矿”是利用计算机硬件(一般使用专门的“矿机”)通过复杂的计算程序,计算生产虚拟货币,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

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以太坊

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并以数字形式存在。它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禁止用法定货币支付结算,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常见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坊、TEDA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为什么需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由于虚拟货币的计算生产过程能耗和碳排放高,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中产生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正因如此,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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