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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唯一合法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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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加密货币”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义为“货币”或“金融投资产品”,但无论大家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加密货币”不是金融领域的“货币”。虽然我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号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主管部门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此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从性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如94号公告、289号文,“虚拟货币”属于未经合法登记,涉及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东西。在金融领域,“虚拟货币”被禁止与法定货币交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或发行和融资交易。

但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线下交易特性,从技术和监管角度来看,很难使其在中国彻底消失。因此,近年来,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还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涉足“虚拟货币”,这可能会对中国的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号公告和289号文,分析中国公民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情况,由于“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进行尽可能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条中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经发行或即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本条也不涉及中国境内的实体企业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或收款手段用于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

一、获取“虚拟货币”

1.当事人是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挖矿、空投资或者无偿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虚拟货币”。94号公告和289号文没有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不支持上述活动;

2.94号公告和289号文未明确禁止当事人为自然人,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处获得的“虚拟货币”,但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出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可能涉嫌违法;

3.当事人是中国公民,通过合法出境从境外任何一方购买“虚拟货币”。94号公告、289号文没有明确禁止;

4.当事人自己持有一些合法获得的“虚拟货币”,通过货币交易获得另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号公告和289号文没有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出售和提现

1.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无偿赠送给他人。94号公告和289号文没有明确禁止,289号文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赠与作为虚拟商品应属于遗嘱自治的范畴,但受赠人需要就无偿取得的资产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

2.持有人通过支付人民币在境内购买“虚拟货币”,然后以任何形式卖出套现成外币,或者持有人通过支付外币在境外购买“虚拟货币”,然后以任何形式卖出套现成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卖之间转换多少货币交易,本质上都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嫌洗钱;

3.持有人是中国公民。把他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去提现后,不管地域和币种,只要有利润,都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

4.持有人在不涉及洗钱和逃税的情况下,以人对人的交易方式将合法获得的“虚拟货币”转让给他人。94号公告和289号文没有明确禁止,但也不是政策鼓励的;

5.如果持有人是中国公民,且明知是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而出售给他人,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也涉嫌洗钱。如果他人的资金是违法所得,可能涉及的罪名更多。

三。“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1.凡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个人之间撮合交易信息的组织或个人,涉及为94号公告规定的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予以禁止;

2.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人民币通道、资金池并收取交易费用;

3.凡在我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募集人民币的组织或个人,均为法律所禁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凡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的交易开展业务的比特币暴跌(比特币暴跌时做空能赚多少)组织或个人,均为法律所禁止,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如果组织体系中存在不同的层级和提成机制,也可能涉嫌传销;

5.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性,主观上提供绕开我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类似于地下钱庄服务,都涉嫌洗钱。

一般来说,如果个人想在中国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但在出售过程中,违法的可能性很大。任何在中国境内组织的、涉及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在很多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虚拟货币”被认定为一种资产,受到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并不违反94号公告和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变现。个人向矿企购买“虚拟货币”并不违反上述94号公告和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购买后再出售可能会引发反洗钱和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虚拟货币”在区块链技术的普及上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将极大地促进资本流通的效率,并将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区别主要在于线下资产是否有法律关联。目前“虚拟货币”仍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形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无关。要突破这一限制,各国都需要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的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与Token联系起来,就像现在的证券交易所信息系统中的一串代码代表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无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有多积极,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公众应对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在接触“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虚拟货币”的受众很小,很专业。建议广大市民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以免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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