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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意思(会计中披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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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意思_会计中披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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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信息披露的作用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能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现有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防范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由于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无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形成合理的资产配置机制。强制性信息披露,能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的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四)能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得以传播,那么市场上便会充斥着各种猜测,投资者可能会受这种市场“噪声”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甚至给基金运作带来致命性打击,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制度体系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原则体现在对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的要求上。在披露内容上,要求遵循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在披露形式上,要求遵循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1.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原则要求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重要方面进行充分的披露,不仅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该原则要求充分披露重大信息,但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的披露所有信息,因为这不仅将增加披露义务人的成本,而且将增加投资者搜集信息的成本和筛选有用信息的难度。

(4)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体现在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及时性原则还要求公开披露信息处于最新状态。为此,基金管理人还应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5)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2.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获取。例如我国目前基金信息披露采用了多种方式,包括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将信息披露文件备置于特定场所供投资者查询或复制,直接邮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二)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部门规章(《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与自律性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ETF业务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LOF业务规则与业务指引)四个层次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澄清公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为了防止信息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对于借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为名编制、传播虚假基金信息,恶意进行信息误导,诋毁同行或竞争对手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以上三类行为将扰乱正常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领域横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投资范围涉及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等金融产品,基金的各类投资标的由于受到发行主体、经营情况、市场涨跌、宏观政策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等因素影响,其风险收益变化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水平进行预测并不科学,应予以禁止。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品种,即所谓“买者自慎”。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受托管理基金资产,托管人可以受托保管基金资产,但没有人可以替代投资者承担基金投资的盈亏。对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言,他没有承诺收益人的能力,也不存在损失的可能。因此,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则将被视为对投资者的诱骗及进行不当竞争。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如果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对其他同行进行诋毁、攻击,借以抬高自己,则将被视为违反市场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一种不当竞争行为。

(5)登裁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XBRL简介

XBRL(extensiblebusinessreporting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音相结合,用于非结构化数据,尤其是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通过对数据统一进行特定的识别和分类,可直接被使用者或其他软件读取并进一步处理,实现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二)信息披露中应用XBRL的概况

XBRL自1998年诞生以来,已获得迅速发展,目前国际上各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服务与信息供应商等已采用或准备采用该项标准和技术。例如,2008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采纳了一项法规,要求美国500家大型上市公司从2009年中期开始利用XBRL技术报送财务报告,要求共同基金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利用XBRL技术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风险和收益信息。在我国,上市公司自2003年年底开始尝试应用XBRL报送定期报告,至今已持续10多年时间。基金公司自2008年也启动了信息披露的XBRL应用工作,至今已实现了净值公告、部分临时公告和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XBRL报送。

(三)基金信息披露应用XBRL的意义

总的来说,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将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与质量。具体而言,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人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人,采用XBRL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通过将公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XBRL化,可以增加数据分析深度和广度,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第二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负责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净值披露等各环节。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ETF上市交易后,其管理人应在每日开市前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申购、赎回清单,并在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告。

(5)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频累计净值。如遇半年末或年末,还应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6)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在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备案。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资产保管、代理清算交割、会计核算、净值复核、投资运作监督等环节。

(1)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做出声明。

(4)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该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等等,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备案。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资产保管、代理清算交制、会计核算、净值复核、投资运作监督等环节。

(5)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6)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基金管理人一样,基金托管人也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有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例如,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基金清算报告等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清算报告等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此时,该类中介机构应保证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节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一、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投资者交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披露事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方式的,其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也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二)基金合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基金合同包含以下两类重要信息。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方面的信息

此类信息例如:基金运作方式,运作费用,基金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相关安排,基金投资基本要素,基金估值和净值公告等事项。此类信息一般也会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出现。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

此类信息包括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等方面的信息。

(1)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

(2)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等事项均需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权的一种方式,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持有人大会的召开、议事规则等事项。

(3)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基金合同一旦终止,基金财产就进入清算程序,对于清算后的基金财产,投资者享有分配权。对此,基金投资者需要事先了解,以便对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有所预期。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为发售基金份额而依法制作的,供投资者了解管理人基本情况、说明基金募集有关事宜、指导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规范性文件。其编制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应将所有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一)招募说明书的主要披露事项

(1)招募说明书摘要。

(2)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时间、程序、数额与价格,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巨额赎回的安排等。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限制。

(8)基金资产的估值。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及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

(10)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1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12)风险警示内容。

(1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招募说明书包含的重要信息

作为投资者,应对招募说明书中的下列信息加以重点关注。

1.基金运作方式

不同运作方式的基金,其交易场所和方式不同,基金产品的流动性不同。例如,封闭式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开放式基金主要在基金的直销和代销网点申购和赎回;而个别开放式基金品种,如ETF既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在一级市场上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和赎回。此外,不同运作方式的基金,其运作特点也会有差异。例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中要保留一定的现金以应付赎回,而封闭式基金组合运作的流动性要求会低一些,两类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必然会存在差异。

2.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

不同类别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水平存在差异。即使是同一类别的基金,计提管理费的方式也可能不同。例如,有的管理人会在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如果基金资产净值低于某一标准将停止计提管理费;对于一些特殊的基金品种,如货币市场基金,不仅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还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所有这些条款是管理人计提基金运作费用的依据,也是投资者合理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的重要标准。

3.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条款

例如,不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可能不同。即使是同一开放式基金品种,由于买卖金额不同、收费模式不同(如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也可能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有的基金品种,如货币市场基金是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的。

4.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

这是招募说明书中最为重要的信息,因为它体现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可以帮助投资者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预期相符合的产品。与此同时,投资者通过将此信息同基金存续期间披露的运作信息进行比较,可以判断基金管理人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信赖该管理人。

5.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由于开放式基金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的,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一般也是围绕基金份额净值上下波动的,因此,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投资成本息息相关。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了解基金估值的原则和方法外,还应清楚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以便及时了解净值信息。

6.基金风险提示

在招募说明书封面的显著位置,管理人一般会做出“基金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等风险提示。在招募说明书正文,管理人还会就基金净值增长率产品的各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列明与特定基金品种特定投资方法或特定投资对象相关的特定风险。只有对投资基金的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投资者才能做出科学的选择,才能放心地将资金交给管理人管理。即便是基金动作中出现亏损,投资者也能理解和接受。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风险的充分揭示可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从而为基金运作提供基本保障。

7.招募说明书摘要

该部分出现在每6个月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主要包括基金投资基本要素、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绩和费用概览、招募说明书更新说明等内容,可谓是招募说明书内容的精华。在基金存续期的募集过程中,投资者只需阅读该部分信息,即可了解基金产品的基本特征,过往投资业绩、费用情况以及近6个月来与基金募集相关的最新情息。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协议,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两类重要信息: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构查。例如,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融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等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履行账户开设、净值复核、清算交收等托管职责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例如,当事人在净值计算和复核中重要环节的权责,包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估值未能维护持有人权益时的处理,估值错误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

第四节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一、基金净值公告

(一)普通基金净值公告

普通基金净值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在披露净值公告的频率上有所不同。

封闭式基金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其开放申购和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和赎回后,则会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和偏离度公告

1.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每日分配收益,份额净值保持1元不变,因此,货币市场基金不像其他类型基金那样定期披露份额净值,而是需要披露收益公告,包括每万份基金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按照披露时间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可分为三类:即封闭期的收益公告、开放日的收益公告和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封闭期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至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开放日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节假日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后,在遇到法定节假日时,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偏离度公告

为了客观地体现货币市场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会采用影子定价于每一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重新估值。当影子定价所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超过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即产生正偏离)时,表明基金组合中存在浮盈;反之,当存在负偏离时,则基金组合中存在浮亏。此时,若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融资比例仍较高,则该基金隐含的风险较大。目前,按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当偏离达到一定程度时,货币市场基金应刊登偏离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高度绝对值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高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2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基金净值公告

(2)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基金管理人将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信息。

(3)在投资组合报告中技露偏离度信息。在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将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绝对值在0.25%~0.5%间的次数、偏离度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偏离度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等信息。

二、基金定期公告

(一)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井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主要包括基金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资组合报告、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等内容,在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中,需要披露基金资产组合,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前十名股票明细,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前五名债券明细,投资贵金属、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情况,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内容。

(二)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与年度报告相比,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有以下特点:

(1)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2)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而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半年度报告披露净值增长率列表的时间段与年度报告有所不同。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过去1个月的净值增长率,但无须披露过去5年的净值增长率。

(4)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5)半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须披露内部监察报告

(6)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例如:①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所有的关联关系,只披露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而且关联交易的披露期限也不同于年度报告。②半年度报告只对当期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无须说明2个年度的报表项目。

(7)重大事件揭示中,半年度报告只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须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

(8)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无须对重要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而年度报告摘要的报表附注在说明报表项目部分时,则因审计意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三)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是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阅读基金年报,可以了解年度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基金经营业绩、基金份额的变动等信息,以及年度末基金财务状况、投资组合和持有人结构等信息。具体而言,基金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

管理人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者和披露义务人,因此,管理人及其董事应保证中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为了进一步保障基金信息质量,法规规定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主要是一些与托管职责相关的披露责任,包括负责复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并出具托管人报告等。

2.正文与摘要的披露

为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提高基金信息的使用效率,目前基金年度报告采用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正文、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摘要两种方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正文信息应力求充分、详尽,摘要应力求简要揭示重要的基金信息。相对于正文,摘要在基金简介、报表附注、投资组合报告等部分进行了较大程度的简化。这样,普通投资者通过阅读摘要即可获取重要信息,而专业投资者通过阅读正文可获得更为详细的信息。

3.关于年度报告中的重要提示

为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目前法规规定应在年度报告的扉页就以下方面做出提示:

(1)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披露责任。

(2)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原则。

(3)投资风险提示。

(4)年度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提示。

4.基金财务指标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中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本期利润、本期利润扣减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加权平均份额本期利润、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期末可供分配份额利润、期末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加权平均净值利润率、本期份额净值增长率和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在上述指标中,净值增长指标是目前较为合理的评价基金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通过将基金净值增长指标与同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进行比较,可以了解基金实际运作与基金合同规定基准的差异程度,判断基金的实际投资风格。

5.基金净值表现的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信息是基金资产运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基金的主要经营活动是证券投资,因此,其资产运作情况主要表现为证券资产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体又反映到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上。投资者通过考察较长历史阶段内基金净值增长率的波动,可以了解基金产品的长期收益情况和风险程度。基金咨询与评级机构通过对基金净值表现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和评价,不仅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而且将对管理人形成压力和动力,促使其诚信经营、科学管理。可见,基金净值表现信息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法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以图表形式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6.管理人报告的披露

管理人报告是基金管理人就报告期内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等事项向投资者进行的汇报。具体内容包括: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简介,报告期内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展望,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说明,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说明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说明等。

7.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基金财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2)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基本情况,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税项,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利润分配情况,期末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等。基金财务报表附注主要是对报表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做进一一步的解释说明。例如,对于按相关法规规定的估值原则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况,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对该资产估值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8.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应披露以下信息: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5名债券明细,投资贵金属、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情况,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重大变动的披露内容包括: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用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股票明细;对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20名的股票价值低于2%的,应披露至少前20名的股票明细;整个报告期内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披露该信息的意义主要在于反映报告期内基金的一些重大投资行为。

9.基金持有人信息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持有人信息主要有:

(1)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2)持有人结构,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3)持有人户数及户均持有基金份额。

当期末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开放式基金时,年度报告还将披露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总量及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另外针对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基金情况,以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情况,需按持有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列示。

披露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信息有助于防范上市基金的价格操纵和市场欺诈等行为的发生。由于持有人结构的集中或者分散程度直接影响基金规模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运作,因此法规要求所有基金披露持有人结构和持有人户数等信息。

10.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的披露

基金规模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基金的认同度,而且不同规模基金的运作和抗风险能力也不同,这是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为此,法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

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应编制并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目前,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基金品种主要有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及分级基金子份额。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的主要披露事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募集情况与上市交易安排、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10名持有人、主要当事人介绍、基金合同摘要、基金财务状况、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重大事件揭示等。

四、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一)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

信息披露的标准在于使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但又要力图避免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声”,避免投资者陷于众多细小琐碎而又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为了实现这一标准,信息披露中引入了“重大性”概念。

各国(地区)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概念有以下两种标准:一种是“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另一种是“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按照前一种标准,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某种信息将会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及时予以披露。按照后一种标准,如果相关信息足以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价值或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予披露。

(二)基金临时报告

对于重大性的界定,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采用较为灵活的标准,即“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或者“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如果预期某种信息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相关事件为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基金的重大事件可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金额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三)基金澄清公告

由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市场价格等事项可能受到谣言、猜测和投机等因素的影响,为防止投资者误将这些因素视为重大信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有义务发布公告对这些谣言或猜测进行澄清。具体地,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或者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第五节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一、QDII基金的信息披露

与普通基金仅投资境内证券不同,QDII基金将其全部或部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能会聘请境外投资顾问为其境外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或组合管理服务。基金托管人可能会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除现有法规现定的披露要求之外,法规针对QDII基金投资运作上的特性,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披露要求。

(一)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QDII基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并以中文为准,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当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QDII基金时,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应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境外投资顾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负责人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境外托管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2)投资交易信息。如QDII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如QDII基金投资境外基金,应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3)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定义、特征及可能发生的后果。

(三)净值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

QDII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在其开放申购、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赎回后,则需要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1~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在基金定期报告的产品概况部分中披露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在定期报告的管理人报告部分中披露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提供投资建议的主要成员的情况。

(2)境外证券投资信息。在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QDII基金将根据证券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不同,列表说明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除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明细外,还会披露基金投资明细及金融衍生品组合情况。

(3)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例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采用的会计政策,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损益等。

(五)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当QDII基金发生变更境外托管人、变更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变动、涉及境外诉讼等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书中予以说明。

二、ETF的信息披露

针对ETF特有的证券申购、赎回机制,以及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安排,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了ETF特殊的信息披露事项。

(1)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涉及的对价种类等。

(2)基金上市交易之后,需按交易所的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在交易时间内即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①在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需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ETF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基金公司官方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对于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申购、赎回清单主要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等内容。

②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了按规定于次日(跨境ETF可以为次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披露外,也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行情发布系统于次1个交易日(跨境ETF可以为次2个工作日)揭示。

③在交易时间内,证券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申购和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等信息,实时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见,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和赎回清单中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分)的实时市值,主要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关于ETF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式,一般需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公告;修改ETF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也需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公告。

(3)对ETF的定期报告,按法规对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的一般要求进行披露,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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