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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购技巧涉嫌诈骗怎么办

即ICO初始硬币发行,在94号公告中定义为“第一次代币发行”。本文题目中提到的ICO,可以扩大理解,包括代币发售、代币融资等行为,以及NFT、GAMEFI、Metauniverse等项目方的一些变相ICO行为,包括所谓的IEO、IMO、IFO等变种。

ICO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如果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应受到我国刑法的规制。特别是最高法出台了新修订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其中首次写入了“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可见司法机关对虚拟数字货币领域乱象的高度重视。结合ICO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这一系列文章是刘洋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如何有效辩护的简要分析,包括ICO的不同情况以及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个传统的ICO场景,包括发布白皮书(当然在这个牛市,很多作弊者都懒得发白皮书),路演,筹集以太坊,发行XX币,基石轮,天使轮,种子轮...、锁仓、投票、上证券交易所、做市、定期解锁、项目维护开发等。,每个过程都相当复杂。这里只针对小白读者进行简单的科普,有一个相关的流程。

搞ICO的有两种人。一类人是做事的人,比如神V,比如cz,他们是ICO拿到的项目第一桶金。还有一种骗子(注意我没说“还有另一种人”,因为他们不配),是从以太坊收来的。要么他会发一枚硬币什么都不做,要么他会简单的发一包炖肉。如果这样的人被抓住了,很抱歉我不能有效地为他辩护,因为刑事辩护必须建立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如果是这种赤裸裸的欺骗,我只能告诉他认罪从宽,争取宽大处理。

所以我办案的当事人都是第一类人,做事的人。做事,但不一定成功。毕竟神只有几个,绝大多数项目最终都是归零的。如果投资者维权,大多数情况下,调查机关会以欺诈立案。这时候,如何有效地为当事人辩护,保护当事人免受刑事强制措施和不应承担的责任,就需要结合行业、技术、法律,与司法机关充分论证。

一、对辩护的误解

由于担心一些读者可能会溜走,我先说重要的事情。

误区一:

绝对不要,绝对不要在刑事拘留期间咬死说“项目方是开曼/新加坡/硅谷的,以太坊是他们集资的,硬币是他们发行的。”"我们的国内团队只是受托提供技术服务."“我们是第三方公司,和项目方没有关系,只拿固定的报酬。”这些说法,放在2017年前后,可能还可以。那个时候,硬币圈在没有人怀疑的时候仍然总有一些作用,但是现在这一套说辞已经被用光了。什么环节锁不住你,比如链条记录,钱包地址,设备指纹,法币的实现?谎言说多了,就说不出对自己有利的真话,对的就变得不合理。所以辩护律师要在初次见面时向委托人说明这个道理。

误区二:

一些当事人和律师对虚拟数字货币的最新司法情况了解不够,仅停留在“它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定赔偿的强制性,不能定价”的认识上,作为主要的辩护方向和论据。我可以负责任的说,意义不大。现在的司法环境是,除了监管文件否定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在司法一线实务和具体办案人员的头脑中,都知道虚拟数字货币是真钱。你说它没有价值,不能定价。这不是很有趣吗?记住,定罪不需要定价。投资者法定货币存款的数额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现的数额可以直接作为定罪依据。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定价。而且国内很多价格鉴定机构都突破了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定价的潜规则。目前习惯上是出具价格鉴定报告。当然,报告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交叉质证,这是另一回事。综上,这个理由可以提,但不能作为主要论据。

二。有效的论据

任何一个诈骗罪,其辩护要点实际上都是一样的,即:

1.项目方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践中如何理解非法占有?项目把收集的以太坊卖了,跑车游艇都跳楼了,肯定叫非法占有。如果把消耗的以太坊全部用于项目运营,剩下的以太坊就躺在钱包上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辩护可以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辩护意见。当然,只花少量以太币用于个人消费,不会影响防御效果。所以,维权者首先要搞清楚收集到的以太坊是怎么用的,比如公司日常运营费用,员工工资,去股票交易所,投票等。,通过对链家的数据、证券交易所的记录、银行的流水进行综合交叉对比,可以得出清晰而有说服力的结论。实践这一步并不容易,因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htmoon(htmoon币价格今日行情)施后,家人朋友一般都不知道钱包地址,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找到项目方,然后根据支付记录按图索骥。真的是个技术活。

除此之外,在很多情况下,辩护律师还要多做一步,证明犯罪嫌疑人现有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币项目方很多都是富二代或者二次创业的成功人士,有一定的积蓄。在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往往会怀疑别墅和豪车来源的合法性。辩护律师要梳理相关资产的购买、资金来源、银行流水、合同文件等。以证明购买资产的钱与项目募集的以太坊无关。

项目募集的钱全部花在项目上,自有资产与项目募集的钱无关。通过这两点,辩护意见可以给侦查人员一个非常直观的感觉:“这个项目不是纯粹的诈骗”,为接下来的精细化辩护打下基础。

既然ICO是以项目名义集资,辩护律师就要仔细分析项目进展和落地情况,以及项目方为落地申请所做的实际努力。ICO不仅仅是筹钱送钱那么简单。既然能募集到资金,项目就一定有噱头,比如聘请了哪些专业人士开发项目,与哪些科技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登录了哪些头部金融平台等等。,这些都要说清楚。

2.项目方没有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

正常情况下,项目方如果因为造假被迫采取措施,肯定会编造一些事实,隐瞒真相。毕竟调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非常谨慎的,币圈的人也是出了名的喜欢吹嘘夸大项目的虚假宣传。辩护律师在这里分析项目方的具体行为和言论是很正常的。比如夸大项目背景、机构背书、明星平台等。个人认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针对ICO行为模式涉嫌造假,其本质上的虚构事实在于这个项目是否存在?你准备好寄钱了吗?有没有积极推动交流?按照约定时间分批解锁?律师应该只围绕这些核心问题开展有效的辩护工作。对于ICO案件,办案机关往往认为夸大奖励是诈骗的具体行为之一。个人认为夸大奖励本身属于“利诱”的问题,不涉及诈骗的本质。如果说“功利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评价的重点内容,那么在诈骗案件中,就要仔细考虑金钱圈案件中被害人的特殊性,结合被害人的认知,综合分析夸大奖励是否会对被害人造成误解。

3.受害者没有基于误解处理财产。

本质上,参与ICO项目就是做一级投资,能直接参与一级投资的往往都是圈内的“老韭菜”。普通白人玩家基本没有机会参加ICO。当然,“代理投资”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以后的文章会专门讨论“代理投资”的问题。币圈“老韭菜”对圈内项目了解很深,不可能相信所谓的强大背景、名人平台、机构加持、百倍期待等。项目组的核心。这是圈内惯用的套路。因此,在涉及币圈诈骗的ICO案件中,被害人不同于传统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有错误的认识。可能只有“我以为项目方要发钱但项目方根本没打算发钱”或者“我以为项目方的钱会去交易所但项目方根本没努力去交易所”这样的情况,项目有多好,能赚多少钱,区块链革命这样的所谓“伪指标”是没人相信的。ICO圈的人普遍心态是“百倍期待,零心态”,都在参与一个“跑得快”的游戏。因此,单纯认为项目方的夸大行为会造成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识,显然是不现实的。

4.被害人的误解和损失与嫌疑人的虚构和隐瞒真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ICO项目的投资者遭受损失。在牛市中,他们往往贪图更高的利润,不及时出逃。在熊市中,损失是由市场货币价格的整体下跌造成的。因此,需要区分具体案例,详细说明这一辩护点,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我代理的一个ICO诈骗案,我在和办案人员沟通的时候,会带上交易软件和相关k线图,币是哪一天发行的,解锁了多少,在交易所的价格是多少,让办案人员更直观的了解情况。交易所已经下架了一些币,但是通过非小号等软件仍然可以找到k线图。举个例子,一枚硬币,虽然只是在几个小的交易所上,但是在一段时间内,一直保持在ICO价格的5倍左右,也就是说,有的受害者有机会获得5倍的利润,但是受害者认为这枚硬币还可以进行人头交换,一旦成功,基本上就是百倍的基数,所以他选择不卖。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于过度贪婪造成的。这个时候,如果有证据证明项目方为换人头做了一些努力,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卖出去。

第三,整合传统防御观点。

特别是在申请取保候审和拒绝批准逮捕时,我们通常会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包括非暴力犯罪,其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且是初犯、偶犯。取保候审不会导致关键证据丢失,等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有机地结合ICO案件的特点,区块链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犯罪,例如,笔记本电脑,手机,硬盘等工具涉案的,还有放在云端的数据库和代码,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保管。基于记录在链条上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点,交易所的记录和kyc信息可以随时核查,客观证据不能丢失,犯罪嫌疑人也不能毁灭、伪造证据。如果口供与证据一致,任意更改口供或者与口供串通,伪造证据,会使犯罪嫌疑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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